焦氏易林定本
第 3207 林
震之師
遇卦
震
震為雷
第 51 卦
之卦
師
地水師
第 7 卦
四庫本林辭
一莖九躔,更用牽攣。安明俯仰,不得東西。讚讞當決,日午被刑。
《焦氏易林》・震之師
尚氏注
尚秉和《焦氏易林注》
原文含林辭校文與卦象注解
一莖九纏,更相牽攣。宿明俯仰,不得東西。請讞當決,日午被刑。坎為莖,數一,故曰一莖。震數九,故曰九纏。伏巽為繩、為纏,遇卦震互艮為牽,初至四正反艮,故曰互相牽攣。震為旦,故曰宿明。宿明,即黎明也。震東,坎西,艮閉,故曰不得東西。震為請、為讞,坤殺,故曰當決、曰被刑。伏離,故曰日午被刑。《史記》司馬穰苴與監軍莊賈期旦日日中會於軍門,及期,賈不至,召軍正問曰:軍法期而後至者雲何,曰:當斬,乃斬之。○相,汲古作用,請作贊,均依宋元本。決,宋元本作報,午作中,均依汲古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