焦氏易林定本
第 1862 林
離之訟
遇卦
離
離為火
第 30 卦
之卦
訟
天水訟
第 6 卦
四庫本林辭
三女為姦,俱行高園。倍室夜行,與伯笑言。不認主母,為設歡酒,冤尤誰禱。
《焦氏易林》・離之訟
尚氏注
尚秉和《焦氏易林注》
原文含林辭校文與卦象注解
三女為奸,俱游高園。背室夜行,與伯笑言。不忍主母,為失醴酒,冤尤誰告。通《明夷》。坤為女,震數三,故曰三女。坎為奸,巽為高,坤為園,故俱游高園。艮為背,坎為室、為夜,艮覆故曰背室夜行。震為伯、為笑言、為主,坤為母,故曰主母。坎為酒、為冤尤。《列女傳》:"周大夫主父妻淫於鄰人,恐主父覺,置毒酒使婢進之,婢知之,佯僵覆酒,受笞"。○忍,汲古訛認。末二句各本皆作"為設歡酒,冤尤誰禱",依汲古《履》之《既濟》校。告,音垢,林意謂女行不端,婢不忍從主母毒主父,佯失酒,反遭笞也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