焦氏易林定本
第 0127 林
坤之既濟
遇卦
坤
坤為地
第 2 卦
之卦
既濟
水火既濟
第 63 卦
四庫本林辭
持刀操肉,對酒不食,夫行從軍,小子入獄,抱膝獨宿。
《焦氏易林》・坤之既濟
尚氏注
尚秉和《焦氏易林注》
原文含林辭校文與卦象注解
持刀操肉,對酒不食。夫行從軍,少子入獄,抱膝獨宿。艮為刀、為持,坎為肉,故持刀操肉。坎為酒,兌為食,艮止故不食。坎為夫、為眾,故為軍在外,故曰從軍。艮為小子,坎為獄,巽入,故曰小子入獄。艮為抱、為節,故曰抱膝。坎為宿,坎孤,故獨宿,除坎外皆用半象。○少,汲古作小,象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