焦氏易林定本
第 0639 林
履之既濟
遇卦
履
天澤履
第 10 卦
之卦
既濟
水火既濟
第 63 卦
四庫本林辭
三女成姦,背夫夜行。與伯笑言,不忍主母。為失醴酒,冤天誰告。
《焦氏易林》・履之既濟
尚氏注
尚秉和《焦氏易林注》
原文含林辭校文與卦象注解
三女為奸,俱游高園。背夫夜行,與伯笑言。不忍主母,為失醴酒,冤尤誰告。此用《履》伏象。謙坤為女,震數三,故曰三女。坤為奸,故曰三女為奸。艮為園,巽為高,故曰高園。坎為夫、為夜,艮為背,震行,故曰背夫夜行。震為伯、為笑言,正反震,故曰與伯笑言。坤母震主,故曰主母。坎為憂,故曰不忍。坎為酒、為失、為冤尤,坎隱伏,故無可告語。○為,從宋元本,汲古作成。俱游高園,依宋元本補,汲古等本俱無。主母,依宋元本,汲古作王母。為失醴酒,冤尤誰告。依汲古,宋元作"失禮酒冤,皇天誰告",非,事詳後《離》之《訟》。
